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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及和平性,同国际法的精神、气质和原则高度契合。以历史的眼光和更加宽广的视角来看待和认识“国际法”,才不会受制于“西方中心主义”或者局限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无论与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有多少形式上的差异,古代中国的“礼”的确在相当程度上发挥了规范国家行为、调整国家间关系、塑造周边和区域秩序的功能,在实质上起到了今天被称之为“国际法”的那些规则所起的作用。相较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礼治秩序具有包容性、关系性和示范性三大鲜明特征。中国应当基于这些特征,秉持“天下无外”理念捍卫国际法在包容基础上的内在统一性,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引在国际关系中推崇道义和礼让,出于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和立场妥善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从而推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发展与话语创新。
Abstract:The Chinese civilization—marked by its continuity, innovativeness, unity, inclusiveness, and peacefulness—closely aligns with the spirit, character,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 understood historically and from a broader perspective, transcending the constraints of “Western-centrism” or the Westphalian system.Although ancient China's Li(rites) differed formally from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emerging from the Westphalian system, it functioned normatively to regulate state behavior, adjust interstate relations, and shape regional order—effectively serving as a form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pared to traditional Western governance models, the Li-based order exhibits three distinctive features: inclusiveness, relationality, and exemplariness.Building on these characteristics, China should advance international law discourse and practice in three key ways:(1) upholding the inherent un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through the vision of “all under heaven with no outside”;(2) promoting morality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based on the right approach to justice and interests; and(3) acting as a responsible major country to provide global public goods effectively.
① 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
② 赵骏:《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以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廖凡:《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8期。
(1)万文杰:《中国近代法律史学人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价值传承——以程树德为中心》,《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2)汤岩:《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理念与制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3)刘文明:《19世纪末欧洲国际法中的“文明”标准》,《世界历史》2014年第1期。
(4)韩逸畴:《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国际法中“文明标准”概念的起源、流变与现代性反思》,《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5)邴正:《中华文明的包容性与文化认同》,邢广程主编:《中华文明统一性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第11页。
(6)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7)孙海科:《容融之道:中华文明突出的包容性》,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44-45页。
(8)Buzan,B.,“From International System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Structural Realism and Regime Theory Meet the English School”,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93,47(3),pp.327-352.
(9)蔡从燕:《国际法的普遍性:过去、现在与未来》,《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
(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四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第470页。
(11)《国际法院规约》 ,https://www.un.org/zh/about-us/un-charter/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2025-09-25.
(12)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6页。
(13)兰德尔·乐斯福:《和平条约与国际法的形成》,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李明倩、刘俊、王伟臣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第69页。
(14)《联合国宪章》,联合国网站,https://www.un.org/zh/about-us/un-charter,2025-09-25.
(15)江河:《论国际法的公平价值及其实现进路:从和平到正义》,《政法论丛》2023年第1期。
(16)万文杰:《中国近代法律史学人的国际法思想及其价值传承——以程树德为中心》,《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17)邹磊:《“先秦国际法”研究与中国“世界图景”的重建——从丁韪良到陈顾远》,《国际观察》2009年第3期。
(18)辛万翔、曾向红:《春秋战国时期存在“国际法”吗?》,《国际政治研究》2011年第1期。
(19)阿努尔夫·贝克·洛尔卡:《国际法史中的欧洲中心主义》,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第1047页。
(20)汤岩:《古代中国主导的国际法:理念与制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1)马丁·金青格:《从中世纪晚期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第592-601页。
(22)兰德尔·乐斯福:《和平条约与国际法的形成》,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第69-72页。
(23)兰德尔·乐斯福:《和平条约与国际法的形成》,巴多·法斯本德、安妮·彼得斯主编:《牛津国际法史手册》,第71-72页。
(24)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6版),白桂梅、高健军、朱利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4-19页。
(2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4页。
(26)朱小略:《中国外交的起源问题再讨论》,《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9期。
(27)张清江:《礼乐文明的精神逻辑与意义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9期。
(28)孟琢:《明德的普遍性——〈大学〉“明德”思想新探》,《中国哲学史》2019年第2期。
(29)张清江:《礼乐文明的精神逻辑与意义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9期。
(30)朱力宇:《〈世界人权宣言〉是多元文化融通的范本》,《现代法学》2018年第5期。
(31)赵汀阳:《“天下体系”:帝国与世界制度》,《世界哲学》2003年第5期。
(32)彭博、薛力:《新礼治秩序的理论构建与外交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8期。
(33)冯璩:《中国新礼治社会政治与法律传统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27页。
(34)武树臣:《“仁”的起源、本质特征及其对中华法系的影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35)基辛格:《论中国》,胡利平等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13页。
(36)祁志祥:《“立天子以为天下”——周代 “立君为民” 学说的现代性观照》,《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2期。
(37)基于华夏中心意识和大一统理念,历代封建史家往往将一切对外交往形态描述为“来朝”“来贡”的君臣从属关系,从而掩盖了中外关系的多样化发展进程。事实上,在“朝贡”这个词汇下,从先秦到清末一直存在着多重制度,如同心圆般层层向外延伸而又紧密相连。其核心层是中央与地方的朝贡关系,主要通过地方向中央交纳土贡来实现。中间层是中央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的朝贡关系,最外层是中外朝贡关系。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2-6页。
(38)廖凡:《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贡献》,《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1期。
(39)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调停(mediation)与和解(conciliation)均属发生国际争端时应当优先采取的和平手段。
(40)Krisch,N.,“International Law in Times of Hegemony:Unequal Power and the Shap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16(3),pp.369-408.
(41)Ginsburg,T.,“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20,114(2),pp.221-260.
(42)习近平:《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21年4月21日第2版。
(43)例如,自2013年首倡以来,共建“一带一路”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实践》,《人民日报》2023年10月11日第10版。
(44)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59页。
(45)《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 年,第486页。
(46)江河:《国际法知识体系的历时和共时建构:以主体论为视域》,《汉江论坛》2023年第8期。
基本信息:
中图分类号:G122;B2;D99;D820
引用信息:
[1]廖凡,王玉婷.中华文明视角下的国际法话语创新[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75(06):67-78.
基金信息: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DF2023YS42)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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